

哥打京那巴鲁:斗湖地区的金矿开采业务仍然存在争议,有人质疑沙巴州或联邦政府是否有权颁发许可证。
资深律师拿督罗杰·金(Datuk Roger Chin)表示,采矿和矿产属于联邦管辖,但州政府保留对土地使用和开发的控制权。
他说,包括采矿活动在内的矿产监管权力问题涉及联邦和州司法管辖区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
“这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矿产方面的权力问题,”他在提到武吉曼特里金矿开采业务引发的法律问题时说。自11月1日以来,矿产和地球科学部下属的联邦采矿监察局发布的停工令没有得到遵守。
金矿工继续他们的采矿作业,并持有州政府根据1960年沙巴采矿条例颁发的许可证,该条例规定,国家土地和测量主任是沙巴采矿的首席监察员。
前沙巴法律协会主席Chin说,了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很重要,因为这对于确定在采矿问题上哪一级的权力占主导地位至关重要。
根据《联邦宪法》,立法权通过清单一(联邦清单)、清单二(州清单)和清单三(并行清单)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配。
联邦清单列举了联邦政府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而州清单则涉及州政府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他解释说:“并行清单包括联邦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的事项,但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联邦法律适用。”
关于与采矿和矿物有关的事项,他说,联邦宪法根据清单1授予联邦政府专属管辖权,特别是第8项,其中包括“矿山,矿物和采矿,包括油田,石油和天然气;政府控制水井和矿山”。
他说:“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在与采矿活动有关的事务上的至高无上地位,包括对矿产的监管、许可和开发。”
然而,Chin说,联邦管辖权也有例外,因为各州保留对土地事务的剩余权力,包括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根据联邦宪法清单二。
他说:“这意味着,虽然联邦政府对采矿有权力,但州政府对土地相关问题仍有重大影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开发。”
就沙巴州而言,Chin表示,州议会有权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法律,包括与土地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法律,可能包括州清单中规定的一些矿产。
Chin说,1960年的《沙巴采矿条例》是沙巴州政府制定的规范其领土内采矿活动的立法的一个例子,并指出它是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制定的。
“火上浇油的是,《沙巴矿业条例》早于联邦宪法,宣称该州拥有权力。《采矿条例》目前的有效性仍存在激烈争论。”
他补充说,联邦政府使用2016年矿产开发(许可)条例,允许他们发布停工令。
它的合法性源于宪法对矿产的联邦控制。
“那么,谁赢了?”它是复杂的。答案取决于矿物类型、采矿活动甚至土地所有权等因素。
“法院并没有在所有案件中提供明确的答案,让每个情况都有单独分析的空间,”他说。
然而,他说,联邦政府在采矿方面的权力,如联邦清单所述,在联邦和州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取代了州的管辖权。
他说:“在联邦和州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联邦至上的原则,联邦法律占上风。”
他说,一般来说,联邦法律适用于影响国家利益的特定矿产或活动。
但对于某些矿物,他说,联邦和州的法律可能都适用,这需要仔细分析它们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他补充说:“如果活动严格地属于附表10,特别是在土著习惯土地上,国家条例可能会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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