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地区的零售商数十年来一直受益于该协定,但原产地规则和审计使合规复杂化拉德纳# 39;s马科斯Carrasco-Menchaca。
作者
通过 Marcos Carrasco-Menchaca
发表
2019年11月8日
以下是Foley &合伙人马科斯·卡拉斯科-门恰卡的客座文章。拉德纳。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零售商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地区建立了重要的供应链受益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主要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产品起源于条约的地区(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可能是分布式应用优惠关税对进口到三个国家。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特惠关税(无论是降低关税还是免除关税)使零售商能够大幅度提供更多种类的产品,从而降低生产和进口成本。最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地区的消费者在购买最终产品时受益于较低的价格。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关税减免机制(称为特惠关税待遇)只有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每一个国家的当局获得证据,证明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内另一个国家进入其国家的产品来自该国家时才有效。
由于产品是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建立的,因此,当产品进口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时,某些规则适用于使产品有资格成为来自该区域的产品。这种规则被称为原产地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一般原产地规则和具体原产地规则。只有当产品符合这些规则时,进口商才能从产品进口时的关税减免中受益。?
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可以是简单的,也可以是复杂的,这取决于产品是否完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获得(从土壤中提取的产品,如矿物;(或作为农产品收获)或由于使用完全获得的产品、非原产材料或两者的结合而产生的生产过程的结果。当涉及到保护每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内的某些生产部门时,规则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
只有当某一特定产品符合这一套规则时,才可认为该产品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产品的资格,而该产品的进口商在进口到这三个国家之一时可获得关税减免。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作为进口商的一项义务,在进口时应获得由产品出口商签发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可能是生产商,或已从第三方生产商获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产品)。原产地证书将证明货物进口时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具体格式。
虽然看起来很容易出具原产地证书在北美地区销售产品,因此,经销商可以申请优惠税率在他们进口的三个国家之一,当事人必须意识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仅需要完成和交付的原产地证书,但对于这样一个证书是有效的。
出口商或生产商完成和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应当保持在其领土,至少五年之后的日期签署证书,所有记录有关生产和起源的一个很好的优惠关税待遇的领土被一个进口国声称另一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海关当局在进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审核时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保留的记录包括与以下相关的证据:(i)出口产品的采购、成本、价值和付款;(二)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所有材料,包括间接材料的采购、成本、价值和付款;(三)产品的生产;以及(iv)遵守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一个要求对进口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一件货物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口人,应在该货物进口之日起至少五年内保留与该货物进口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产地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商定的其他程序。
每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海关当局执行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核查职能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就墨西哥而言,自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墨西哥海关当局所进行的原产地核查已演变成更加严格和形式主义的程序。
目前,墨西哥海关当局只会在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的证据不仅证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而且证明该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关税代码转换或区域价值内容)的情况下,确认该产品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但是,从具有某些特性和价格的特定供应商处购买的这种特定材料,是在向进口商或分销商提供特惠关税待遇的向墨西哥出售和出口的产品中所包含的材料。在验证过程中,墨西哥当局不仅会请求记录有关购买材料和成品的销售一个进口国在墨西哥,而且记录与库存的材料,采购订单的墨西哥进口商,生产订单等相关生产订单包括消费报告的材料、生产成本以及生产过程的详细说明。
因此,高度建议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内建立复杂的材料和成品零售供应链后,生产商、出口商和分销商应注意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遵守条款纳入其生产和分销协议,只有在有证据支持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特征时,它们才有义务签发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并应主管海关当局的要求保留适当的记录。
以上所述,由于不能证明进口到墨西哥的某些进口货物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海关当局可能会根据其核查人员的判断,确定进口商遗漏了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海关加工费。如果这些商品受到了反倾销配额的限制,而且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没有得到证明,那么可能会面临其他一些罚款。在墨西哥,评估可包括过去5年的业务(诉讼时效)。
为本说明之目的,谨此告知,根据美墨加协定(USMCA),产地来源证将无须遵守目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格式。原产地证明可以在发票或任何其他文件(如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中提供。甚至连原产地证书也可能不仅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而且由进口商填写。
这些规定可能有助于在海关签发产地来源证和提供文件,但有关各方在海关当局核实后,不得放弃证明其产地来源的义务。在进口商签发产地来源证的特殊情况下,这些进口商有义务保留适当的记录,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从产品生产商那里收集这些信息和文件。值得一提的是,USMCA的修订文本接受电子记录的使用,只要这些记录能够迅速检索和打印出来。
此外,生产者出具原产地证书时,不是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可能需要证明产品认证为原始没有接受进一步生产或任何其他操作除了卸载,重新加载或任何其他必要保留产品完好或运输等产品。
此外,进口商可能需要证明通过第三国转运或转运的产品受到海关管制,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储存和/或海关管制文件。更多相关的修改包括在修订后的USMCA文本中,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可能认为值得进一步分析,以确定这些更改可能对其当前供应链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