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一名警官接受了2万令吉的贿赂,作为释放一名女子的诱因,他在开庭法庭上拒不认罪。
35岁的S. Usha Nanthiny昨天在塞申斯法官Siti Noraida Sulaiman面前向她宣读了指控后提出了请求。
根据指控书,这名附属于西嘉马警察总部的被告收到了2万令吉现金。
这笔钱是从一名男子那里收取的,作为诱使被告不逮捕该男子的妻子的诱因,该男子的妻子正根据《刑法》第408条因刑事失信罪接受调查。
据称,该案件于2022年8月28日下午4点50分在商业犯罪调查部Usha Nanthiny的办公室发生。
这项指控是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法令第17 (a)条文提出的,罪名是收受贿赂,该条文与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一起宣读,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罚款不少于所涉贿赂金额的5倍,或高达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该案由反贪会检控官Nik Lokman Hakim Nik Mohd Nor和副检控官Zander Lim Wai Keong处理,而被告则由S. Selvantheran代表。
在诉讼过程中,林郑月娥建议以1万5千令吉的保释金,以及两个额外的条款,要求被告每月向反贪会在西嘉马的办公室报到一次,并向法庭交出护照。
Selvantheran要求降低保释金,称被告目前正在照顾她的两个孩子,一个5岁,一个6岁,还有两个年迈的公婆。
法庭批准以1万2千令吉保释金,并有一名担保人,以及附加条款。被告获准保释,下次提审定于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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